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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培养

长沙财经学校人员外出培训管理办法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2-11-08 11:01:41 浏览次数: 次 【字体: 】


 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人员外出培训,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使外出培训真正服务于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,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,根据中央、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派人员参加在长沙市外进行的培训,含学习、研讨、考察、经验交流、教师技能比赛等活动。

第三条   教师外出参加国培、省培、市培的,人员选派和经费报销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出国境的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四条  学校依据教师年度培训经费,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计划。确有必要参加协会、学会和其他营利性机构举办的会议和培训的,必须由学校行政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,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录已由相关处室严格审核,确与学校业务活动或教育教学发展紧密关联、参会(参训)人员与该项工作任务有实际关联,并经处室主任、分管校长、校长签字审批,且参加人员每次不得超过3人。

会议和培训资金额度,按综合定额控制。特殊情况超过综合定额标准,原则上按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上浮200元以内执行,由学校行政会议审批。如因特殊需求仍超过限定标准的,须经学校党委会议审批,交通、住宿、餐饮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,培训、会议费据实报销。

第五条   学校组织的出长沙市学习、考察、交流 人数在10人(含10人)以上的,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。学校严格控制外出培训规模和经费开支,不得将同一项目进行分解,化整为零,多批次组织外出。

第六条   培训期间,外出参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,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。两人以上参加培训的,应指定领队,负责参训期间考勤、安全、培训纪律管理。

第七条   学校、各参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培训管理的各项规定,按《关于规范市直教育系统各类竞赛、评审活动劳务费用的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长教通〔2018〕60 号)和《关于印发<长沙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长财行〔2017〕13号)规定的标准报销相关参训费用。

第八条  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一律不得报销参训费用,情节严重的,学校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,三年内不得安排外出培训学习活动,必要时追究违纪违法责任

1. 违反培训纪律、社会公德或国家法律,被通报批评,或被公安、纪检机关处理的;

2. 以参加会议、培训名义进行公款旅游的;

3. 未按审批时限要求去程、返程的;

 4. 不遵守培训经费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。

第九条   学校建立培训资料共享库,对培训课件、培训材料、培训总结等资料进行存档。培训资料共享库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。

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终审:张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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